由阳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黄柏辉、邓战斌、邓子强、陈敏婷、邓斌华、邓顺带、邓英带、黄逢基扰乱法庭秩序一案,2016年7月21日阳山县人民法院判决:黄柏辉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邓战斌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邓子强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管制十个月;陈敏婷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管制十个月;邓斌华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管制八个月;邓顺带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管制八个月;邓英带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管制八个月;黄逢基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管制八个月。2016年8月1日判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