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覃启应以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2016年3月1日,被告人覃启应为获取高额报酬,而同意一名叫“阿南”的男子让其从广西柳江县携带毒品到广西贵港市。3月5日,被告人覃启应按照“阿南”的指示,来到广西柳江县成团镇渡村高速路口三角地,拿走放在地上一个装有毒品的盒子,并在原地留下“阿南”给的5万元人民币毒资,之后携带毒品承租了一辆车牌为桂BQ2508的面包车前往贵港市。3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覃启应乘面包车到达贵港市汽车总站附近的公路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在面包车后排座位底下查获净重2000.2克的2大包毒品氯胺酮。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启应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予以运输,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