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曾少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2008年起,被告人曾少琳在未取得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的前提下,以3%至7.5%不等的高额短期利息,向同事、朋友、客户等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曾少琳在借款前期基本按时给付利息,以骗取集资参与人信任,吸引集资参与人继续提供借款。至2014年初,被告人曾少琳共向周某洁、王某英、吴某容等31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972万元。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少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