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15年期间,张某某(已判决)对在无为县某镇某行政村承包农田的种田大户岳某某以恐吓的方式收取保护费,在一年内共收取保护费14000余元,后岳某某不堪其扰,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张某某敲诈勒索案后,张某某便希望通过让已在公安机关作过证的村民作伪证来逃避法律追究,便找来程某某帮忙。2015年7月7日,程某某与张某某等四人来到证人梁某甲的女儿梁某乙位于无城的家中,不断纠缠证人梁某甲,逼迫梁某甲在伪造的证明上签字作证,并将梁某甲带回某镇某行政村某自然村。被告人程某某等人还逼迫该村其他二十余人在伪造的证明上签字。2015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某等人陪同张某某的妻子将伪造的三份证明提交至无为县公安局石涧派出所,以帮助张某某逃避法律追究。本院受理案件后,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向无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8月16日,无为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