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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区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傅连银等人盗窃案一审判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3
摘要:日前,由淄博市临淄区院提起公诉的傅连银、苏建民、盖翠美女涉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经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傅连银犯盗

日前,由淄博市临淄区院提起公诉的傅连银、苏建民、盖翠梅涉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经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傅连银犯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苏建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盖翠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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