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5日,柳北区检察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受贿的赖坤宝提起公诉。 经查,赖坤宝在担任柳州市治安警察支队行动大队(以下简称行动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期间,利用其负责组织、安排行动大队干警暗访、上报、查处柳州市县区内的涉嫌“黄赌毒”活动的职务便利,累计收受黄崇锦等6人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29.65万元,以上受贿款项全部用于赖坤宝个人消费。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坤宝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