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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对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提起公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19
摘要:2016年5月19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本市昆区三八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处,与王某某...

2016年5月19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本市昆区三八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处,与王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沿三八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事故。

经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昆区大队认定,被告人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验,被告人祁某某的血中乙醇浓度为165.3mg /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