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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对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提起公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18
摘要:2016年5月14日晚21时40分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及其朋友刘某某等人在本市昆区**店内吃饭过程中,刘某某因被害人杨某某上卫生间没有锁门而与杨...

2016年5月14日晚21时40分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及其朋友刘某某等人在本市昆区**店内吃饭过程中,刘某某因被害人杨某某上卫生间没有锁门而与杨某某发生口角,被人拉开后,刘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杨某某用一把锤头将刘某某胸、背部打伤,刘某某用啤酒瓶殴打杨某某头、面部,致杨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