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8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绑架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海鑫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查,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邓海鑫在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前黄镇等地,采用撬门入室、砸车窗等手段,先后盗窃作案4起,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700余元。 2016年2月5日晚,被告人邓海鑫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欲做“黑车”生意时,见到被害人褚某独自一人行走,趁被害人不备,采用电击器电击、勒颈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褚某发生性关系,并当场劫得被害人褚某手机、背包等物品。后被告人邓海鑫将被害人褚某手脚捆绑、嘴巴塞住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带至暂住地。后被告人邓海鑫让被害人褚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并采用发送裸照、言语威胁等手段,多次向被害人褚某家人索要赎金。后被告人邓海鑫取款时被伏击民警当场抓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