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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剑春因交通肇事罪被武进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18
摘要:2016年8月3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剑春有期徒刑三年。经查,2015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张剑春醉酒后(经鉴定...

2016年8月3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剑春有期徒刑三年。

经查,2015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张剑春醉酒后(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48.5毫克/升)持证驾驶小型轿车,至武进区雪堰镇太北路与汇民路交叉路口北侧路段时,恰遇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带乘员被害人颜某某)同方向在前行驶,两车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李某某、颜某某两人倒地受伤,其中被害人颜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李某某颅脑损伤后重度智能减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伤属重伤一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剑春先驾车驶离现场,后弃车而逃,后被民警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剑春亲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