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沭阳县刘集镇财政所原所长徐雷、协税员杨露涉嫌挪用公款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法律链接: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