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9日下午17时30分许,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西宁市海东收费站工作时,将非法运输爆炸物的被不起诉人杨剑当场抓获,扣押烟花爆竹614件,后经《国家轻工业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测宜春站》(NO:QF2016-0045)检验结果被不起诉人杨剑运输的614件烟花爆竹总含烟火药量:1084867.1克(约1084.87千克),含黑火药量:172744克(约172.74千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剑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