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彭志强受贿案作出有罪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 50万。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3月份担任安福县水利局局长和林业局长期间,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承建安福县水利工程老板增加工程量、工程款结算等过程中提供便利,非法收受他人84.2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 |
近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彭志强受贿案作出有罪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 50万。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3月份担任安福县水利局局长和林业局长期间,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承建安福县水利工程老板增加工程量、工程款结算等过程中提供便利,非法收受他人84.2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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