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波受贿案作出有罪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年3月0天,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以来,被告人张波利用担任泰和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经理和泰和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工程拨款、工程审计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他人财物共计金额17.74万元。 |
近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波受贿案作出有罪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年3月0天,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以来,被告人张波利用担任泰和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经理和泰和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工程拨款、工程审计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他人财物共计金额17.7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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