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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县法院依法对朱某某交通肇事案作出有罪判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13
摘要:近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新宾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该人于2016年5月21日,驾驶翼DMP007号轻型普通货车,行...

近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新宾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该人于2016年5月21日,驾驶翼DMP007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新宾县永陵镇由北向南横过公路时与由西向东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朱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