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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县法院依法对刘某某盗窃案作出有罪判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13
摘要:近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新宾县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盗窃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已发还被害人...

近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新宾县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盗窃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已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6万元。

该人分别于2015年9月1日和2015年9月15日,在新宾县新宾镇盗窃生某某和郎某、英某车中的财物共计1.737万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