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1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对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良吉、杨付新、陈利新、陈志波、曾维勇、廖金飞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出判决。被告人孙良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杨付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陈利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陈志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曾维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