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来到无为县某自然村路段,将正在路面上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蒋某某脖子上佩戴的黄金项链扯断,并将该项链的大部分夺走。经鉴定,被告人韦某某抢夺的部分项链价格为人民币10894.15元。 2015年8月3日7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来到无为县军二路三泰医院附近路段,将正在路面上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安某某脖子上佩戴的黄金项链夺走。经鉴定,被抢夺的项链价格为人民币9360元。 2016年2月4日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抢夺罪对韦某某提起公诉。 2016年4月27日,无为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