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骆某某来到无为县无城镇某小区被害人谢某某家门口,发现谢某某家中无人便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和起子将防盗门撬开,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当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骆某某在实施盗窃时被回家的被害人谢某某发现,被告人骆某某害怕谢某某报警,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谢某某数十刀,致谢某某头部、肩部、肺部、手臂多处受伤,后被告人骆某某逃离现场,并将作案工具以及作案时所穿衣服和鞋子丢弃。经鉴定,谢某某的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以抢劫罪向无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无为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4日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骆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3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