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6月30日对李某、张某替考案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5年12月初,曹某某(另处)安排被告人张某、李某分别持王某某、朱某某身份证和准考证、以二人名义参加“四川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美术与设计类招生专业考试”,被告人张某参加了2015年12月5日的考试,被告人李某参加了2015年12月5日和12月6日的考试。期间曹某某(另处)为被告人张某、李某在本市成华区凯德广场好客连锁酒店安排住宿并承诺考试后将根据成绩给付被告人张某、李某4000元到8000元人民币不等的报酬。2015年12月5日、6日,被告人张某、李某先后在替考中被监考人员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替考工具王某某、朱某某身份证和准考证及眼镜、画板等并扣押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