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解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5月9日,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委会出台了《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既对高检院《规定》中部分条款进行细化和补充,也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增加全新的内容。 一是明确涉案财物管理过程中责任部门的具体职责。针对高检院《规定》中多处主体均为“人民检察院”而不具体明确责任部门的情况,《细则》则明确财物的先行接收、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办理、返还、处理均由办案部门负责,行政装备部门负责上缴国库工作。 二是提出检察机关被动接收财物的特殊情况下的应对措施。《细则》针对办理异地自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亲友退赃但却拒绝到检察机关办理扣押手续的现实情形,规定了办案部门应当在相关文书上注明拒签情形,且仍应遵守文书的其他要求。 三是增加涉案财物法律文书须系统生成的要求。针对部分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文书不在系统上生成,案管部门不能通过信息化手段监管涉案财务的情况,《细则》第五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应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生成,填写必须规范、完整。 四是明确涉案财物报备的具体材料和程序。根据区院督导组的要求,《细则》第六条明确了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后,在三日内向案管部门报备所需的五项材料及具体流程。 五是规定办案部门对退赃事项的告知和跟进义务。《细则》第七条规定办案人员在知晓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有意向退赃之后,应告知财务人员及时查账并对涉案款的转账情况及时追踪了解。 六是明确返还涉案财物的分工和程序。针对高检院《规定》未明确返还财务的责任主体和程序,《细则》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符合返还情形的,由办案部门向被害人或者财物权利人办理返还手续后陪同被害人或利害关系人到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出库手续。 (防城港市检察院案管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