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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县法院依法对李某某交通肇事案作出有罪判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7
摘要:近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新宾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该人于2015年12月6日,驾驶辽AQ6E67号吉普车,行驶至新...

近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新宾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该人于2015年12月6日,驾驶辽AQ6E67号吉普车,行驶至新宾县沙松村公路处时,因没保证安全车速而翻车,造成乘车人李某某死亡,贺某某与姜某某受伤,车辆损毁。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