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白江区检察院对一起诈骗案嫌疑人吴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22日9时某某,吴某某伙同王某某预谋诈骗后,吴某某指使王某某接收鲜龙通过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邮寄的一部银黑色Iphone6 Plus 64G (串号354384068992882) 手机,后以快递包裹内没有手机为由,谎称未收到手机,诈骗该部手机后由吴某某自用。2015年12月14日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格为53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从而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