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白江区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嫌疑人何某某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21日16时48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人力三轮车沿大石路向成金快速通道方向逆向行驶,在行至大石路祥福镇大西南建材城11-105号路段时,遇史某某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沿同侧道路由相对方向行至该处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史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何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经事故认定,何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史某某的死亡原因系严重颅脑损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事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