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被告人张某某成立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至2014年7月间,张某某以其公司向酒店供应食材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承诺以每月支付3%到7%高额利息作为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归个人使用,共计人民币13000余万元,截至案发时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1800余万元。2014年4月至7月间,张某某采取虚假宣传、提供伪造的采购合同、签订内容不实的补充协议等手段,虚构其公司基于与北京某美食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南京青奥会期间向该分公司供应食材数额达6900余万元的事实,并以履行上述合同需要资金为由,许以利润分红,使被害人李某某基于错误认识同意借款,共计790余万元。该笔钱款汇至张某某账户后,大部分被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偿付利息。另外,张某某公司于2014年5月与北京某美食公司南奥分公司签订食品供应合同,合同标的为120余万元。其公司在收到该分公司支付的定金及预付款48万余元后,将该笔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偿付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