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于秀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一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于秀春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上一篇: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犯罪嫌疑人林昌顺批捕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