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被告人李卫民于在任台州市椒江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承接区环卫处业务的人员之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万元及建设银行金条30余克,万宝龙钢笔一支。2013年至2015年间,李卫民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采取公款私用等方式侵占区环卫处公款,共计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2012年12月至2015年3月间,李卫民与环卫处领导班子商量决定,由徐某、林某采取虚增、虚开采购物品价格等方式,先后多次从区环卫处采购外聘换位工人劳保用品中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146.17万元,以职工福利方式发放给59名在职职工,李卫民分得2.71万元。 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判处被告人李卫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七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