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8日依法决定对陈某、黄某、黄某乙附条件不起诉,因考验期限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2016年6月23日,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陈某、黄某、黄某乙不起诉。 |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8日依法决定对陈某、黄某、黄某乙附条件不起诉,因考验期限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2016年6月23日,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陈某、黄某、黄某乙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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