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仝治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经贺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如下: 被告人仝治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3年4月,被告人仝治安被高照民发展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仝治安加入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于2013年11月晋升为高级业务员。晋升为高级业务员后,被告人仝治安管理自己的下线人员,安排传销人员向发展对象灌输传销思想(传销组织内部称之为“出工作”)、展示黄金戒指、项链等首饰(“黄金标志”)、组织传销资格申购、发放工资(返利)、鸡、鱼,推动传销组织发展、扩大。被告人仝治安参加传销活动期间,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三十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