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2日,由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平宁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渭滨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平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百万元。 |
2016年5月12日,由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平宁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渭滨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平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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