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守亮贪污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判处被告人胡守亮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 犯罪事实:被告人胡守亮在协助沁阳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收取项目款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 |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守亮贪污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判处被告人胡守亮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 犯罪事实:被告人胡守亮在协助沁阳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收取项目款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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