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以(2015)沁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朱勇兵作出判决:被告人朱勇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沁阳院对判决依法审查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遂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改判如下:被告人朱勇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沁阳市人民法院以(2015)沁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朱勇兵作出判决:被告人朱勇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沁阳院对判决依法审查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遂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改判如下:被告人朱勇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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