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杜俊强等人犯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判决如下:被告人杜俊强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3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罚金3000元;被告人尚次勋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3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3000元;被告人杨灿荣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被告人赵亮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6000元。 犯罪事实:2015年8月17日至2016年1月26日间,被告人杜俊强、尚次勋、杨灿荣等人在沁阳、孟州两地盗窃使用中的变压器。其中被告人杜俊强涉嫌盗窃作案1起,盗窃物品价值2338元、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犯罪作案5起,涉案价值54320元;被告人尚次勋涉嫌盗窃作案1起,盗窃物品价值2338元、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犯罪作案1起,涉案价值10220元;被告人杨灿荣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犯罪作案4起,涉案价值44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