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伊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污染环境案,经伊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作出有罪判决。该案系单位犯罪,被告单位乌鲁木齐某有限责任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000元,责任人员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单位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000元,责任人员郑某某犯污染环境罪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直接责任人员杨某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