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2日,由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张波波、姜天龙、杨少军、白敏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经渭滨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张波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被告人姜天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判决被告人杨少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判决被告人白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
2016年5月12日,由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张波波、姜天龙、杨少军、白敏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经渭滨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张波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被告人姜天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判决被告人杨少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判决被告人白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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