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陶美伦作出判决。以犯非法行医罪,判处陶美伦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陶美伦在无医师资格证书、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宿迁市洋河新区屠园乡开设诊疗室,擅自开展诊疗活动。2014年11月12日下午,被害人孙某某在陶美伦经营的诊疗室内,治疗关节炎、骨刺等疾病。陶美伦给孙某某开出一副包含制川乌、制草乌、制马钱子等中药在内的药方,并让被害人孙某某丈夫到药店抓药。陶美伦将孙某某丈夫抓回的药利用蜂蜜进行调配。2014年11月13日上午,陶美伦将调制好的中药给孙某某服用,孙某某服药后出现呕吐不止、胸闷、嘴麻等症状,当日下午经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抢救不治身亡。经查,孙某某服用的药剂中检出乌头碱成分。经鉴定,确认被害人孙某某符合乌头碱中毒死亡。陶美伦与被害人孙某某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