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由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平湖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水室原主任、副站长、技术负责人王照龙,因犯受贿罪被平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王照龙先后担任平湖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水室主任、平湖市环境监测站监督核查员、实验室安全员、质量监督员、平湖市环境监测站副站长、平湖市环境监测站技术负责人等职务,先后负责环境监测方案编制、编制校核监测报告、现场监测、采样、样品管理、实验室测试的质量监督,大气检测室、水质监测室、自动监测室、综合管理室的技术运作等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王照龙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为他人谋利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54000元,其中50000元属索贿。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