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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袁代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提起公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2016年5月10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袁代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罗向晖、高铁根、李向军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黄安置非国家工作...

2016年5月10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袁代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罗向晖、高铁根、李向军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黄安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天河法院进一步审理中

自2008年8月起犯罪嫌疑人袁代勇任职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运维部总监,为非法牟利,犯罪嫌疑人袁代勇违反规定,在负责公司网络设备和项目采购等的招投标过程中,与任职联想(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华南大区大客户高级客户经理的犯罪嫌疑人黄安置合谋,通过透露标的底价等方式为广州市大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帝联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汇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国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联耀科技有限公司等成功获得采购合同提供便利,并为此收取对方给予的好处费,具体事实如下:

1、在协助成功中标获得采购合同后,犯罪嫌疑人罗向晖、李向军按照约定,于2011年10月26日和2012年7月6日,分别将人民币15万元、16.45万元的好处费转账至犯罪嫌疑人黄安置的银行账户,后犯罪嫌疑人袁代勇从中分得人民币2万元。

2、在协助成功中标获得采购合同后,于2015年3月,犯罪嫌疑人袁代勇收受犯罪嫌疑人高铁根提供的一张可支配使用资金合计人民币446,236.32元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卡。

3、在协助成功中标获得采购合同后,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犯罪嫌疑人袁代勇收受了广东国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人员累计约人民币6万云好处费。

4、在协助成功中标获得采购合同后,2013年10月28日,犯罪嫌疑人黄安置通过银行转账收受了广州联耀科技有限公司人员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好处费。

5、另调查发现,为了牟取更大利益,2013年10月,犯罪嫌疑人袁代勇、黄安置通过各自出资及委托他人代持公司股份的方式,成为广东汇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两人各占公司25%股份,此后,犯罪嫌疑人袁代勇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事先透露底价。协助广东汇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器采购项目中成功中标,累计合同金额达人民币8500余万元。从中获取巨额利润。为此,犯罪嫌疑人袁代勇、黄安置各自收受广东汇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给予的人民币112.5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