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对原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兼任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廖建华涉嫌受贿一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院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廖建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日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