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6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冰、刘东林非法经营案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天河法院进一步审理中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刘冰雇佣被告人刘东林,在没有获得相应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走私卷烟。其中,刘冰负责驾驶粤G69857小型汽车运输走私卷烟,刘东林负责看守位于木市天河区凤凰街荟龙路华南快速千线桥底一无门牌仓库,并和刘冰一起卸货。2016年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刘冰、刘东林在上述地址被抓获,并当场在仓库内缴获“红双喜(南洋)”走私卷烟成品2449条、600罐,在粤G69857小型汽车上缴获“红双喜(南洋)”走私卷烟成品350条、1000罐。经鉴定,上述香烟为真品卷烟,属无标志外国卷烟,且不能在国内进行销售,共价值人民币243672.6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