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诉被告大连市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将所欠某物资公司1801198.07元款项给付原告杨某。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对该判决提请抗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原告杨某起诉。杨某与案件第三人某物资公司不服裁定上诉,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6)辽02民终1930号民事裁定,维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驳回杨某起诉的裁定,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