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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白江区检察院对一起集资诈骗案嫌疑人提起公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近日,青白江区检察院对一起集资诈骗案嫌疑人许某某、梁某某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分别担任四...

近日,青白江区检察院对一起集资诈骗案嫌疑人许某某、梁某某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分别担任四川盛丰行投资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会计、出纳期间,伙同韩某某(已判决)、杨某某(在逃)以四川盛丰行投资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向虚假的洛阳德鑫高科耐材有限公司投资为幌子,派出公司多名业务员多次在青白江区和谐广场、阳光菜市场、新花鸟市场等地进行宣传,称投资金额一万元起投,上不封顶,投资月利率1.5%至1.8%,投资期限一个月至十二个月,致使77名不特定的投资人向四川盛丰行投资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交纳投资款达3686000元。四川盛丰行投资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收到投资款后,并未做任何投资,投资款由韩某某、杨某某、许某某、梁某某分赃、耗用。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分别于2015年7月20日、8月4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谋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万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