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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樟庆、斯志华贪污、受贿、非国家人员受贿案获判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4
摘要:嵊州市人民法院对由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嵊州市甘霖镇下路西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张樟庆、村民委员会主任斯志华涉嫌贪...

嵊州市人民法院对由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嵊州市甘霖镇下路西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张樟庆、村民委员会主任斯志华涉嫌贪污、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樟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斯志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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