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志明,梧州市交警支队龙圩区大队原副大队长,2013年至2014年曾在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驾驶员检考技术科履行考试科长职务。期间,其利用负责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工作的职务之便,为梧州市六和机动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和公司”)在开展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等工作提供便利,收受“六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明(另案处理)所送好处费人民币共35万元。2015年7月31日藤县检察院对其以涉嫌受贿罪依法提起公诉,近日,藤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志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