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桂林市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资源县检察院立案监督并引导侦查的阮定艮、阮小龙、赵辉涉恶团伙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自2007年以来,阮定艮利用其担任县人大代表、资源县沈滩居委会书记等职务的便利,纠集阮小龙、赵辉、赵鸿(已判刑)、莫秋红(已判刑)等人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在资源县城北开发区强索工程,漫天要价,多次殴打业主单位负责人,以及执勤的公安民警,甚至多次围攻县政府办公场所,该涉恶团伙系资源县城北开发区发展的毒瘤。资源县检察院经初查后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并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最终将阮定艮等人绳之以法。2015年11月17日,资源县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判处阮定艮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赵辉被判处有其徒刑一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阮小龙有期徒刑六个月。阮定艮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11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阮定艮纠集多人参与斗殴,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一审判决对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