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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李某某、隆某某涉嫌抢夺罪获有罪判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1
摘要: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隆某某与吴某某(在逃)经预谋,准备以与佩戴首饰的老年人搭讪的方式,借看对方首饰的机会,将首饰抢走。三人于2015年10...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隆某某与吴某某(在逃)经预谋,准备以与佩戴首饰的老年人搭讪的方式,借看对方首饰的机会,将首饰抢走。三人于2015年10月13日上午结伙驾驶摩托车窜至龙泉城区,约定分头寻找目标实施抢夺,平分所得。当日10点29分,吴某某驾驶摩托车行至沿山路山水人家小区门口,与被害人林某成功搭讪,并以上述方式,趁被害人取下手镯之机,将手镯抢走。后三人将黄金手镯销赃,并耗用赃款。经鉴定,被抢手镯价值人民币6684元。2015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在成华区荆竹小区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隆某某抓获归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3月10日以被告人李某某、隆某某涉嫌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3月22日经法院公开审理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隆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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