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罗勇行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简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罗勇,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贵州省**市人,身份证号码5223211975********,汉族,中专,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工作单位:黔西南州**安装工程总公司,户籍住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市**路*号。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没有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没有影响羁押的疾病。 (二)办理情况 犯罪嫌疑人罗勇涉嫌行贿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我院管辖。经检察长批准我院于2015年6月16日初查,同年6月17日决定立案侦查,同年6月18日将犯罪嫌疑人罗勇拘传到案。2015年6月19日被我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对其执行逮捕。2015年8月27日经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5年9月4日至2015年10月3日,2015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本院经过审查案件线索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明:犯罪嫌疑人罗勇在2005年至2012年期间,在承建黔西南州某工程项目中,为了得到黔西南项目方领导对工程项目的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7次向该院院长李某某行贿共计94万元人民币;为了能顺利的得到黔西南州***院副院长包某某(另案处理)在平时工程中签字拨款,并将工程建设过程中增加的一些附属工程信息透露给自己,先后3次向该院分管基建的包某某行贿共计5万元人民币;为了能顺利的在工程施工中,包括拨款上得到黔西南州***院****部副主任、**科科长龚某(另案处理)的签字,先后6次向龚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4.9万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罗勇共涉嫌向3人多次行贿,总计113.9万元人民币。 (三)处理或判决结果 经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2016年4月28日一审判决:被告人罗勇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罗勇未上诉。 二、主要做法及经验 (一)经营线索,切实选准初查方向。线索是侦破案件的向导,由于行贿犯罪案件的隐蔽性、复杂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意识,我们强化了侦查人员对线索的把控,在初查阶段尽量收集与线索有关的材料,为立案打下坚实的基础,但是初查不可能面面俱到,进过层层筛选,最终我们选择了两个关键的环节作为案件的突破口。一是围绕犯罪嫌疑人围标、谋取非法利益这个构罪关键点调查证据,通过层层摸排、抽丝剥茧、按图索骥,终于辗转找到了已经转业曾受政府委托从事兴义市工程交易档案管理的某公司收集到了关键性证人证言和书证材料,逐渐扩大调查核实嫌疑人借用多家公司资质串标围标的事实;二是积极与当地纪委,检察机关协商,争取工作上的支持,从他们办理的受贿人调查取证,形成证据锁链,将案件办实办铁。在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后,犯罪嫌疑人罗勇为谋取非法利益向黔西南州***院院长李某某行贿94万元的犯罪事实被查清。 (二)讲求侦查谋略,增强案件突破能力。在案件的查办工程中,我们深切的体会到,对于每一个案件都要细心研究,从分运用侦查谋略,采取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突破案件。一是把握好立案侦查转换时机,快侦快结本案。在初查查清犯罪嫌疑人罗勇行贿94万元的事实后,层级向市、省人民检察院请示同意,果断对其立案侦查。二是加大法律震慑力度,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里防线。对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加大审讯力度,并利用其心系家人和担忧工程进度的心理,大打情感牌,第二天就有了意外的收获,犯罪嫌疑人罗勇不仅如实供述了其向黔西南州***院院长行贿的犯罪事实,还交代了其向副院长以及某部主任行贿的犯罪事实。三是运用证据出其不意,打开僵局,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罗勇对一些犯罪事实细节还存在侥幸抵赖的心理,对自己的行贿犯罪数额企图控制在100万以内,当我们出示相关证据并给其说清法律从宽政策后,终于让其彻底认罪,如实供述了其向黔西南州人***三名领导行贿113.9万元的全部犯罪事实。 (三)组织领导指挥得当,团队协作配合有力。本案的成功侦破,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市人民检察院的精心指导和我们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分管检察长亲自任专案组组长和总指挥长,反贪局长直接任案件主办人,严把取证关口,为案件的突破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及异地办案的原因,案件的查办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为此:一是,坚持上下联动,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案件查办进展情况,争取工作支持和大方向导向,保证案件策略正确得当;二是,充分发挥全院横向联动优势,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抽调反渎、预防、控申、技术等部门的干警参与办案;三是,主动邀请公诉部门介入案件,发挥公诉对侦查活动的引导作用,以审判为中心、以起诉为标准,查漏补缺,进一步固定扎实关键证据;四是,积极与黔西南州、兴义市、遵义市等地纪委、检察机关对接协调,争取当地办案机关的支持配合。五是,专案组干警讲政治、顾大局、守规矩,团结努力,不辞辛劳,放弃节假日,饿了吃在路上,困了睡在车里,历时近四个月,多次往返于万山、兴义、遵义、贵阳等地调查取证,累计出警200余人次,行程近3万公里。 (四)多角度全方位收集证据,构建证据锁链。案件质量是检察机关的生命线,而证据就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案件能否突破,关键取决于收集和固定证据的能力。本案的成功之处就是涉案证据及时、全面收集固定到位,使得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不想翻供,客观上也不能翻供。我们对涉案的所有书证都尽可能的完全提取,对行、受犯罪嫌疑人和重要证人都坚持同步录音录像,不仅说明侦查过程的合法性和保证了证据的证明力,同时杜绝了嫌疑人翻供的机会。 三、办案效果及自评情况 在该案侦办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办案人员均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不仅遵从程序公正,亦注重实体公正,二者兼顾。时刻把保障犯罪嫌疑人和相关证人的权利牢记于心,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的成功查办,得到了省、市、区领导的充分肯定,区人大代表听取2015年度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专题报告时,还对本案的办理给予了高度好评。 自评认为本案虽重大疑难,异地办案困难众多,我院却能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千里取证、发扬吃苦耐劳、敬业奉献精神,短时间内及时办结本案,以案实战练兵,极大提高了我院干警发现、办理重大案件的能力和积累了办理类似案件的宝贵经验,延伸了我院的法律监督触角,也稳定了涉案单位的队伍稳定,维护了当地的经济转型发展,彰显了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力和公平公正执法理念,此案堪称经典之作。同时,我局还与预防、公诉及法院、电视媒体联系,邀请了我区的部分重大工程承建商和业主代表参加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公开审理,以案释法,以案教育,收到了很好的预防教育效果,对我区廉政预防教育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