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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对周松年提起公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近日,南京市玄武区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周松年(男,51岁,正处)贪污、挪用公款案。一、贪污2007年5月31日,被告人周松年利用担任南京体...

近日,南京市玄武区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周松年(男,51岁,正处)贪污、挪用公款案。

一、贪污

2007年5月31日,被告人周松年利用担任南京体育学院财务处计划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收取、管理本校运动系“小金库”公款人民币64万元的过程中,采取隐匿该款的真实收入来源,将该款以选择性计划招生费用(俗称“点招费”)的名义入帐,从而套取资金用于个人理财、购房及其他个人消费。

2008年3月31日,被告人周松年利用担任南京体育学院财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计划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对本单位一笔50万元人民币的公款,采取隐匿该款的真实收入来源,将该款以“点招费”名义入帐,套取资金用于个人理财、购房及其他个人消费。

2015年8月5日,被告人周松年向单位帐户存款人民币3.1万元。

二、挪用公款

2010年7月12日,被告人周松年利用担任南京体育学院财务处计划管理科科长、财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其收取并保管在其个人银行卡内的“点招费”人民币46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被告人周松年于2010年9月7日收到本息共计人民币46.148208万元,2010年11月30日其将上述公款人民币46万元归还单位帐户,将孽息人民币1482.08元占有己有。

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周松年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擅自将其于2011年7月14日收取、保管的“点招费”人民币15万元存入其实际控制的封永达个人农业银行账户,后其将其中的7.489589万元挪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2015年7月,被告人周松年才将上述15万元公款归还单位账户。

2015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周松年在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采取“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贪污及挪用公款犯罪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