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对吴家国提起公诉。 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吴家国(男,58岁)在担任南京市人民中学总务处职工期间,利用其管理学校门面房,负责催收门面房租金、水电费的职务便利,擅自将代收的门面房电费人民币5万元借给工程承包商梅某,用于其缴纳因工程施工被行政处罚的罚款。2014年11月20日,梅某归还吴家国人民币49900元。后被告人吴家国将上述电费上缴至玄武区财政局。 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吴家国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擅自将代收的学校门面房租金人民币40万元借给梅某,用于其工程资金周转。2015年10月30日,梅某归还吴家国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吴家国于2015年12月4日将该款上缴至玄武区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