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5日,兴安县人民检察院对原兴安县县志办主任谭常平(正科级)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一案侦查终结,经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谭常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他人钱财,贪污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涉嫌受贿、贪污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移送该院公诉科审查起诉。 |
2016年5月5日,兴安县人民检察院对原兴安县县志办主任谭常平(正科级)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一案侦查终结,经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谭常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他人钱财,贪污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涉嫌受贿、贪污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移送该院公诉科审查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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